经销商打了280多万化肥款,为何不发货?

2021-08-25
摘要: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化肥经销商郭某等14位化肥经销商分别在榆树各乡镇开设农资商店,经营某农资联合贸易有限公司着名品牌化肥多年。

【来源:农销乐服务号】

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化肥经销商郭某等14位化肥经销商分别在榆树各乡镇开设农资商店,经营某农资联合贸易有限公司着名品牌化肥多年。
其交易习惯一直为,经营者将化肥预付款转入该农资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榆树配送中心销售经理顾某账户,该配送中心负责向他们交付化肥,在当年化肥销售季结束后,双方根据其购买化肥的实际数量及当年化肥单价进行最终结算。
2019年,郭某等14人按照上述交易习惯将化肥预付款转入郭某账户之后,便如同泥牛入海,再无音讯。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他们非但没有得到化肥,化肥款也没有返还,14人总计金额达到280多万元。
郭某等人找到顾某交涉,顾某称已将款项转入某农资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账户内,因公司经营模式变更出现问题,导致未能按时供货。肥料圈了解到,经销商们找到该分公司要求解决,但该分公司既不供货,也不返款。众人无奈,将某农资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其榆树配送中心和顾某本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榆树法院市区法庭高度重视本案,由副庭长张湛、员额法官金强微、李百玲分别对14起案件进行审理。
由于原、被告及被告之间对顾某本人与该公司的关系存在很大争议,案件审理过程繁琐,争论激烈,14起系列案件共同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顾某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属于公司行为,还是顾某个人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多年的化肥交易习惯,将化肥预付款转至被告顾某个人账户,被告顾某作为被告某农资吉林省分公司曾聘用的某农资榆树配送中心销售经理,与原告进行的化肥交易行为系经授权的职务行为,故原告与某农资榆树配送中心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三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双方签订合同时顾某已经不是该公司职工”的抗辩主张,对三被告公司上述抗辩不予支持。被告某农资榆树配送中心未依照约定向原告交付化肥,亦未返还相应化肥款项,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某农资榆树配送中心系被告某农资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农资公司承担。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某农资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预付化肥款及利息损失。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被告公司仍然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义务,14家原告向榆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某农资公司银行账户予以查封,依法划拨280多万元,给付14家申请人化肥价款及其利息损失。
14家原告对人民法院公正执法、为民主持公道感激不尽,郭先生于领取款项的第二天,将一面表达人民群众心声的锦旗送到市区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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