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2023年以来全省办理的4个具有代表性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无证经营农药案。根据调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摆摊经营农药,涉案农药共36种567瓶(包),违法经营收入2244元。
因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最终,执法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违法所得2244元,罚款18200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下是4个代表性案例简介:
一、广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林分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3年5月6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坝美镇堂上街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行为。
经立案查明:2023年5月6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运送农药到广南县坝美镇堂上街摆摊经营农药,涉案农药共36种567瓶(包),重499千克,违法经营收入2244元,货值金额共计36401.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于2023年7月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违法所得2244元,罚款18200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农药质量关系到国家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农药管理不规范、执法监管弱会使不法经营者钻市场空子,导致“问题农药”流向市场,直接侵害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通过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及时规范农药经营许可行为,对当事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当地农药市场健康有序,确保了广大种植户安全放心购买农药。该案成功办理,对春耕备耕期间,执法机关加强农药执法监管,清理整治市场秩序具有指引示范作用。
二、大理州巍山县大仓镇某某百货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案情摘要】2023年10月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脲钾)存在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从马某某处进货复合肥料(脲钾),共36袋,1.44吨,包装40公斤/袋,进货价65元/袋,肥料尚未销售。由大理市某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及授权委托书、注册商标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等证据显示:该肥料系大理市某某公司跟四川省某某公司订制生产产品,标注大理市某某公司商标,修改后的标签未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10月20日,巍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肥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对改善土壤肥力、增强土壤保肥性、提高作物产量、改善土壤质量和保障粮食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肥料产品质量不过关、使用不规范,会导致土壤团粒结构遭到破坏,土壤板结、耕层变浅、保水保肥性能下降等问题,严重危及粮食安全和肥料使用者合法利益,执法机关通过依法查处肥料违法行为,有效震慑、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将“问题肥料”清除经营市场,依法依规规范肥料生产经营环境,筑牢了耕地质量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基础。
三、施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案情摘要】2023年2月2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对施某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开始动工建盖房屋。1月25日,乡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未按要求停工,未经审批许可修建房屋占地面积115.78平方米。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2月24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22日作出责令施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5.78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房屋建筑物。2023年9月19日,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没有耕地作为基础支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安全稳定供给就无法得到保障。农业农村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实施主体,负有监督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职责使命。施某某在乡镇人民政府已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明知非法占用土地住宅的行为已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继续建设房屋,主观恶性十分明显,造成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对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执法机关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决定强制执行,依法拆除当事人违法建盖的房屋,彰显了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权威也在于实施,对当事人及其他村民起到正面教育示范作用,有效培育引导村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四、文山州广南县某某种子饲料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案
【案情摘要】2023年2月16日,文山州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上有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迪卡007”玉米杂交种。
经立案查明:2023年2月3日至4月2日间,当事人分别向余某、陆某、王某销售精包装农作物种子共5件,向余某、何某销售普通包装的农作物种子5件,两类农作物种子均属于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销售金额共计109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杂交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机关于2023年7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0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之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种子质量安全可靠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种植户的合法权益。该案发生在春耕备耕的重要时节,执法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确保了广大种植户使用上安全、放心的种子,维护了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对加强种子执法监管、规范种子市场具有积极示范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