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店作为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重要环节,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销售活动可能存在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农民的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简单说几种在我们日常农资经营中常见的几种违规行为。
一、无证经营
根据相关法规,从事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经营活动需要有专门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如果农资店没有合法的经营场所或缺少必要的许可证,就属于无证经营。
案例:2023年2月,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农资店例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情况: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销售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品牌的农资产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监管规定,还可能对农民的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案例:2022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宜昌枝江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肥料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伪劣肥料53吨。经查,2022年6月,某磷化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购买有机肥原料、定制包装袋,组织在其工厂生产有机肥料,在产品未经过质量检验检测、未取得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徐某某组建销售团队,安排专人在农村及偏远地区宣传,采用包接包送包餐的方式,诱导有购买肥料需求的农民群体参加其举办的种植技术培训和新产品推广会,安排专人冒充资深农业专家,骗取群众信任,虚构、夸大产品功效,忽悠群众以高价购买廉价劣质肥料,给农户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广告法
发布违法广告,如使用绝对化语言、夸大产品效果等。虚假宣传:对农资产品的功效、用途等信息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虚假宣传违禁词汇类别:
绝对化用词:这类词汇包括“最”、“最佳”、“最具”、“最爱”、“最优”、“最好”、“最大”、“最高”、“最高级”、“最先进”等,它们往往用于夸大产品的效能或品质。
排名类用词:如“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NO.1”、“TOP.1”等,这些词汇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在市场上无可匹敌。
级别类用词:例如“国家级”(除非是相关单位颁发的)、“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极品”、“终极”、“极致”等,这类词汇往往用于错误地提升产品的定位。
时间类用词:包括“最后一天”、“仅此一次”、“最后一波”等,这些词汇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时效性的误解。
预测性或保证性用词:如“保证”、“预测”、“确保”等,这些词汇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用于承诺产品效果,可能会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淄博市沂源县华实农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农资广告案。当事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发布的肥料广告中含有“有机菌肥能够防治病害抗重茬”“有效预防根结线虫、根腐病、枯萎病”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2020年4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四、超范围经营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销售未经批准的农资产品。
案例:2023年4月18日,延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匿名投诉称宝塔区某种业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发现一箱溴鼠灵,内装66支,10毫升/支,标签上印有“限制使用”字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农药拍照留取物证,调取了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作为书证,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经批准对该农药予以扣押。4月1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溴鼠灵1箱,100支/箱,自用了24支,销售了10支,未销售66支,销售价5元/支,货值总金额380元,违法所得5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的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溴鼠灵66支;3.罚款5000元;4.郭某10年内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五、侵犯知识产权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盗版种子、农药等。
案例: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王玉秋经营科尔沁右翼前旗跃进马场灿若繁星农资商店,经营范围:种子、化肥、农药。2022年3月7日被告人在明知陈庆雷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转账给陈庆雷13.5万元,从陈庆雷处购买上述玉米种子。202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通过快手直播、微信群等平台宣传“迪卡C1563”玉米种子,并以每袋70元、80元、85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害人赖额尔德木图、姚金亮等11人销售该假冒种子。经核实,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25.8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玉秋处扣押尚未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1980袋,货值金额为16.83万元。经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侵犯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第107453385号”“第13923796号”商标权。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玉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六、不正当竞争
通过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案例:当事人与山东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仅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委托山东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生产、销售化肥产品,并提供肥料产品的包装袋。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监制......智控型+增效剂+中微量元素,促芽快+返青快+补氮快,含锌氮肥,说明:本产品是公司科研专家与中国农业专家研究,研制开发的高智能氮肥—缓控释长效含锌氮肥。……提高利用率20%—30%,可促进果实膨大,改善品质,施用后作物植株健壮,叶片发黑,果实膨大,抗病增产利用率是普通氮肥的2—3倍,是目前尿素的最理想的换代产品”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标注内容的相关事实依据或科学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未查询到有名称为“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资质材料和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770000元。
七、未履行告知义务
在销售农药等特殊农资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信息。
案例:2020年6月,李某健从农业公司购买“甲氧咪草烟”除草剂,购买该除草剂时未有人员向其说明该除草剂使用事项。使用一周后,李某健种植的直播稻金粳818出现药害症状。2020年7月10日,李某健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反映其种植的直播稻金粳818出现枯死苗现象。7月24日李某健申请鉴定。专家组通过调查结果分析与讨论,形成鉴定意见:鉴定田块出现死苗主要原因为除草剂药害。李某健与农业公司就产生的损失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中,李某健从农业公司购买涉案除草剂,在使用一周后出现药害症状,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局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本案水稻受害与除草剂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不仅要具备基本的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而且还负有对购买农药的人给予技术指导的义务。农业公司作为农药经营者,在出售农药时,没有仔细地询问调查并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虽然其出售的农药本身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没有详细了解李某健水稻的生长状态,没有建议其谨慎使用,或者经过试验无异常后才用,导致李某健给水稻喷施后出现不良后果。
因此,农业公司在对李某健给予技术指导方面存在欠缺或不当,属于产品销售者的不当行为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出现的异常问题,与造成李某健的水稻枯死苗现象及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环保法规
在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
案例:2023年4月,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高州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豇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常规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该合作社于2022年12月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某批发商行销售了274.5公斤豇豆,销售金额0.21万元,该批豇豆常规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至案发时,涉案批次豇豆已全部售出。2023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50条之规定,高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这些违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对农资店自身的信誉和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农资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确保农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可靠性。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